“元祖蛋糕提货券案”将于3月12日下午2:30在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工商局一楼)“越城区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巡回法庭”开庭。因事先经市消保委调解未果,现由市消保委律师团支持法律诉讼,届时欢迎与本案有关的消费者及相关企业到庭参与此案旁听。
过期作废为何引起群体投诉
记者 胡妮娜
本报讯 兴冲冲地跑到元祖蛋糕店去拿蛋糕,结果却看到店堂内多了“过期作废,不得提领”的通知,用钱买来的蛋糕券却不能提货。碰壁的消费者向晚报热线反映“元祖”的“霸王条款”,而记者前天下午也了解到,目前已经有30多名消费者就此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给晚报打热线电话反映的钟女士说,她手上的元祖蛋糕券是单位里的福利,“价值20元、50元的都有,一共200元钱。”她告诉记者,月初的时候同事去消费时,被告知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我就跑到解放北路的元祖店里,结果店员说有新的规定,日子过期就作废,不能提货了,可是我从来都不知道‘新规矩’,店方也没事先通知过。”
据悉,按照“元祖”的“老规矩”,尽管蛋糕券上写有提货截止日期,但是过期的蛋糕券依然可以使用。
据了解,在去年12月底,元祖蛋糕店在店堂内贴出通知,表示有效期为2007年12月31日的蛋糕预约券,会在到期的基础上保留两天,过了1月2日的最迟期限,就不能提领产品。因此,新通知出来后,1月3日起,就开始陆续有消费者“碰壁”拿不到蛋糕。“如果我不是到过他们店里,我就一直不知道有了新通知,自己手上的蛋糕券已无法使用。”向晚报热线反映此事的钟女士说。
针对30多位消费者的联合投诉,市消保委也和元祖蛋糕店进行了联系,有绍兴市区门店负责人表示,这是总公司的规定,绍兴店没权力处理这些过期蛋糕券。市消保委副秘书长何剑锋告诉记者,蛋糕券设置限制使用期限,这是商家的免责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过期作废”也不能否定蛋糕券本身所包含的价值,不然,当初用现金购买的券却不能提货,这属于商家的不当得利。
市消保委明确表示,支持消费者向商家进行合理交涉,必要时走法律途径,市消保委将请律师团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市消保委也提醒,类似的提货券、购物券发生纠纷很难处理,不提倡使用。(转摘自《绍兴晚报》2008年2月1日第13版)
元祖蛋糕票过期作废 消费维权“法庭”上见
晚报征集:还有多少属于霸王条款的“过期作废”?
记者 胡妮娜
本报快讯 “这是有价提货券,怎么就不给提货了呢?”前段时间,晚报刚报道过消费者在“元祖”蛋糕店不能提货的遭遇(详见晚报2月1日报道《过期作废为何引起群体投诉》),最近又陆续有读者打进晚报热线反映此事。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消保委将于近日对元祖蛋糕票过期作废一事,在“法庭”上为消费者维权。
家住市区胜利西路的陈女士打进晚报热线时,反映自己手上的元祖蛋糕票是去年2月单位发的福利,有6张,面值20元,一共120元。“因为除了生日蛋糕外,一般的蛋糕也都可以购买,刚好我弟弟家有对双胞胎,我就把元祖的蛋糕票给了他们。”陈女士说,在把票子给弟弟的同时,她还特意去问元祖蛋糕店的工作人员,问2007年如果没用完的话,到2008年是否还能用?“当时蛋糕店里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我没有关系,可以使用的,想不到现在却说不行了。”
陈女士告诉记者,前几日,她弟弟拿着蛋糕票跑到解放北路的元祖蛋糕店里,却被告知蛋糕票是2007年的,已经过期不能使用。对此陈女士表示很不满,她告诉记者,2006年的蛋糕票可以在2007年使用,怎么今年就变样了?“就算有了新规矩,他们蛋糕店也应跟我们说一下,提醒我们有蛋糕票的人可提前使用。”
而记者了解到,类似陈女士的投诉,目前市消保委也接到了不少。市消保委曾与元祖蛋糕店的各门店负责人联系,但对方表示这是总公司的规定,绍兴店没权利处理。“这几天我们也在忙着这件事,一方面,我们在对所有前来投诉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备案,另一方面,我们消保委的律师团正在收集资料。”市消保委负责人章建平告诉记者,针对元祖蛋糕票过期作废事件,市消保委准备在3月12日下午两点半,在“越城区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巡回法庭”上解决。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像元祖蛋糕票这般被商家设立了前置条件的投诉案件,目前市消保委已接到不少,也有一些预付式消费,交了钱却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商品或服务。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晚报特此向广大市民征集类似“过期作废”的霸王条款,如果有市民在消费过程中碰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市消保委反映,或者打晚报热线8864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