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消费者协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工商行风建设,结合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案件调解回访是指对已经由消协组织调解终结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履行情况的满意度,征求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重大案件调解回访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听取回访对象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调解终结的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访:
(一)、消费争议标的额在1000元以上;
(二)、赔偿(补偿)金额500元以上;
(三)、消费者有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
(四)、群体性投诉案件;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五条 分会在处理第四条所列的重大消费争议案件时,应当做好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并保留照片等现场证据材料。
第六条 调解人员根据第四条所列应当进行回访的案件,应当于案件终结三个月内完成回访。
第七条 回访可以采取直接回访和信函回访等形式,同时填写回访反馈单,注明回访时间、回访人、回访对象、申诉的问题、处理结果等,并由回访对象签署意见。
第八条 各分会应在每季末20日前将《重大消费争议案件回访反馈单》上报县消协,县消协根据回访处理的情况再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九条 在重大案件回访中,遇一时难以回访的,要有书面说明。
第十条 重大消费争议案件回访制度列入岗位责任制,由县消协组织抽查,对发现应当进行回访的案件而无故不回访或者回访不属实,将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绍兴县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