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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消协实施回访制度

[日期:2008-06-23] 来源:绍兴县消协  作者: [字体: ]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绍兴县消费者协会于日前制定出台了《重大消费争议案件调解回访制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工作人员在处结消费纠纷后达到实际效果与社会效果“双羸”的局面。

根据该项制度,案件调解人员对于处理争议标的额在一千元以上等五种重大消费争议案件后应当于案件终结三个月内完成回访了解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履行情况的满意度,征求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有些消费争议案件的调解处理,尤其是一些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体性投诉,调解结果往往不会令投诉方十分满意,投诉方也有可能对调解结果产生反悔的态度。针对这一情况,该县消协创新性地实行了重大消费争议案件调解回访制度,就是在案件处结后,由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注重了解投诉人对处结结果的态度,对那些有可能对调解结果不满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回访教育,找准矛盾切入点,依法入情入理地进行疏导化解,消除不满思想。

具体工作中,他们将着力围绕重大消费争议案件,围绕改善形象、围绕服务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回访。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消费者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工商行风建设,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相关链接:绍兴县消协重大消费争议案件调解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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