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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谨防商业零售业的11种商业诈骗

[日期:2008-09-0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海南省物价部门针对当前商业零售业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发出警示,消费者要谨防11种商业诈骗行为。

    海南省物价部门列出的11种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却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此外,还包括,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针对以上现象,海南省物价部门警示,如果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违法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涉嫌价格欺诈,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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