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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跌伤溜冰场是否担责

[日期:2008-10-29] 来源:西江日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案情】
  最近,我市一中专女生在溜冰场溜冰时,身后人跌倒前倾碰撞她,致其跌倒并造成手骨折。溜冰场经营者送其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后,拒绝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及其他费用。伤者家属赶到后,为赔偿问题与溜冰场经营者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点评】
  滚轴溜冰是国家体委确认的体育竞技运动,要求具备一定的速度和必要的技巧,与一般的消费活动有不同之处,不能适用《消费都权益保护法》。滚轴溜冰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从溜冰者进入溜冰场,穿上溜冰鞋实施溜冰行为以后,就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包括自身摔跤跌倒受伤,以及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等,这都与溜冰者的溜冰技术等因素有很大关系。在溜冰过程中,溜冰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溜冰者遵守溜冰规则,经营场所符合行业标准,但无义务确保每个溜冰者不发生跌倒等意外。本案中,该女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对溜冰行为危险性的识别能力,其能够意识到溜冰可能导致跌伤的后果,但其不顾潜在的危险而去溜冰的行为属“自甘冒险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自己承担。如果属撞人者不遵守溜冰规则而致事故发生,则由撞人者及溜冰场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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