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一些消费者向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该县部分超市规定,消费者购物未满30元不能刷银行卡付款,这给大家带来不便。消费者认为,既然超市提供银行卡付款服务,就不应该设置消费金额限制。
10月上旬,家住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的孙先生向县消协反映,他的孩子在安徽庐商商贸有限公司开的超市里购物,因金额未满30元被告知不能刷卡付款,这让他们感到不方便。肥东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前往安徽庐商商贸有限公司的超市进行调查。在该超市内,消协人员以消费者身份选购了低于30元的商品,欲使用银行卡支付时,超市营业员告知其购物未满30元,不能刷卡付款,并说该超市有此规定。
该县消协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县其他部分超市也规定,使用银行卡付款需购物满一定金额,否则只能选择其他方式付款,各家超市限定的金额在10-30元不等。
安徽庐商商贸有限公司在给肥东县消协的《关于我超市使用银联(刷)卡的情况说明》中这样解释,银行卡支付是银行、电信或网通公司及超市3家联手开展的业务,在超市发生的每一笔刷卡业务时,不论金额大小,超市都要付给电信或网通公司业务费0.4-0.8元,付给刷卡银行7‰的手续费。再加上超市的人员工资、小票纸、袋子、电费及各税费,经核算,购物低于30元刷卡一次,超市无利润且亏本,所以超市自行规定,购物低于30元者不可刷卡付款。
针对上述说法,肥东县消协分别调查了电信、网通公司和发放银行卡的各家银行。调查发现,超市安装的刷卡机连接在电信或网通公司的电话线上,每刷一次卡等于超市向区间银行打一次电话,电信或网通公司收取电话费是正常业务,这样确实增加了超市的费用。
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方爱国律师认为,超市提供刷卡付款服务,是其服务质量的提升,刷卡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物,这样超市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超市不能将这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不应设置最低消费额,否则就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肥东县消协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消费者购物低于30元刷卡商家可能无利润,但是既然提供了这样的付款服务,就应该一视同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和第2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超市规定购物未满30元不可刷卡付款的规定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肥东县消协建议,超市和电信、网通公司及银联商务公司做好调整工作,超市应改正刷卡收费设立“门槛”的规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县的部分超市已表示将依照消协的建议,取消刷卡付款的购物限额,并向消费者表示了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