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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降价商品要擦亮眼睛,理智消费

[日期:2008-11-18] 来源:台州市路桥区消保委  作者:佚名 [字体: ]

  日前,笔者从路桥区消保委了解到,今年以来,消费者由于购买降价商品而产生的纠纷投诉有 7 起。部分经营者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依据处理品不退不换的说法,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降价商品出问题,遭遇退货难题

  消费者李某向路桥装饰城某陶瓷经营户购买了价值 3000 多元的地板砖。但当瓷砖铺好后,李某发现新地板颜色不一,于是当即与经营户协商,要求更换地板。经营户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李某投诉到路桥区消保委要求帮助解决。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观察,色调不一的地板砖数量多达 10 块。“是李某为了贪图便宜而未看清”,在与经营户取得联系后其表示,“地板砖因质量存在一些瑕疵所以价格偏低,是特卖商品。特卖商品不退不换。”工作人员当即指出,经营户在进行特卖时,应当明示产品瑕疵的存在。然而在购买前,由于并没有有事先声明地板砖存在色差,经营户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协商,经营者最终同意支付十块地板砖的费用。

  与李某相比,鲁女士就没有如此幸运了。10 月 8 日鲁女士在路桥旧货市场购买了一台冷柜,使用 3 天后发现冷柜密封性不好,于是在与销售商协商后加 250 元更换了一台。谁知 2 天后“新”冷柜出现漏水,停用几天后发现内管腐烂,导致漏氟。在连续更换两台冷柜都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鲁女士拿着购物凭证来到店家,要求退换。而销售商认为,在购买时就告知鲁女士该冷柜质量相对较差,且注明了处理品字样,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以货物是处理产品为由拒绝三包。但鲁女士却说,销售商当时并没有告知实情,而对于销售商在购物凭证上的注明,她也未细看。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走访后认为,鲁女士由于证据不足,难以维权。

  降价商品陷阱多,擦亮眼睛防骗局

  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只有处理品,经营者在明示后可不承担“三包”责任。也就是指,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不少商家也因此利用上述规定,在降价商品上大做文章,以逃避“三包”责任。

  陷阱一:有些经营者在出售商品之前坦陈商品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以取得消费者信任,回避质量问题,以超低价为饵吸引消费者。

  陷阱二:发票上不填物品名或在所开具在单据或商品包装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

  陷阱三:口头承诺“三包”、“免费维修”,但实际上又以“三包”期已过或修理零件需另外支付等借口收取费用。

  陷阱四:出现问题更换商品时,发票上不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导致更换来的新商品三包期缩短。

  陷阱五:利用低价吸引消费者,极力推销“水货”。如果一旦发生售后 纠纷,因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弥补损失,水货消费者也只能是自吃苦果。

  消保委提醒

  按《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表明,不得隐瞒;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如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 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反之,就不能要求销售者对已明示的瑕疵部分,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多个心眼,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对商品进行仔细检查,将商品的问题询问清楚。同时应该查看购物小票上是否标有“处理”字样,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售后责任。商家在经销过程中应将正常商品与处理品区分开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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