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新昌县儒岙镇上将村王某在儒岙镇某商店以750元购得一抽油烟机,用了一个多月以后,发现该抽油烟机噪声过大,而且抽油烟效果大不如前。王某要求店主换货,协商未果,消费者于2008年11月14日向新昌县消保委儒岙办事处投诉。
受理王某的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该抽油烟机进行了仔细查看,并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认为抽油烟机的质量存在问题,店主在使用该抽油烟机后也承认质量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换货。
店主在听取了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分析以后,表示愿意换货,并承诺以后要严把质量关。经协调,消费者换得新抽油烟机一台。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肯定还很多,在这里,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多个心眼,多掌握些辨别优劣的知识,防范于未然;如果不幸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保留重要证据,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