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罗先生在某影楼拍证件照,影楼未收他拍照费用,罗先生的底片保存在影楼。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影楼将罗先生的证件照陈列于橱窗展架内。罗先生发现后,找到影楼负责人,要求撤掉他的照片。随后,影楼将他的照片从橱窗中撤掉了。
罗先生认为影楼未经同意使用他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影楼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
影楼则称,当时双方有口头协议,影楼不收取罗先生拍照费用,底片留存于影楼使用。罗先生提出陈列其照片是侵权行为后,影楼当即将他照片从橱窗内撤出。因双方有协议,影楼没有侵犯罗先生的肖像权,赔偿问题无从谈起。
罗先生想问,他能否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费?
◆回 答◆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源认为,罗先生可以要求影楼赔偿精神损失费。刘晓源解释说,《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装饰橱窗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影楼将罗先生的证件照陈列于橱窗展架内,应当认定为用于商业,以赢利为目的。同时,如果影楼没有证据证明“不收取罗先生拍照费用,底片留存于影楼使用”的口头协议存在。那么,影楼就应该赔偿罗先生精神损失费。